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发证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级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申请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与颁发程序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有效期与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6、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煤矿、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接受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规定处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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